北京禁止饲养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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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(2021) (一)个人不得因从事宠物美容经营活动而饲养大量犬只; (二)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,除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,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。

2、《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》(2017年修订)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、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。

3、《关于修改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(2020年修正)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:  (五)在阳台、露台、屋顶、地下车库等非住宅小区内违规种植蔬菜等农作物;

4、其他规章文件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《北京城市总体规划》中明确了“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”的目标。 为实现这一目标,到2020年,将基本建成现代金融体系,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国际化水平大幅提升。同时,还提出建立绿色交通系统,打造立体化的公共交通走廊,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多层次公共交通网络,降低居民出行的车辆排放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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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《北京市禁养犬只名录》,包括藏獒、意大利玛士奇夫、阿根廷杜高、巴西非拉奥塔斯、英国杜丁格尔、日本番茄等37类烈性犬和17类大型犬。

禁止饲养名录以外的其他烈性犬只、大型犬只,执行本市养犬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市养犬管理有关规定,不得饲养列入禁养名录内的烈性犬、大型犬。违反规定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公安机关按照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予以处理。

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,对单位养犬的,处1万元罚款;对个人养犬的,处5000元罚款。

此外,携带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烈性犬、大型犬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,按照无主犬处理。非法销售禁养名录内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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