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办理宠物证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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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上海市,想要养一只狗狗,除了办理一般的“狗证”之外,还需要另外办理一个“动物防疫条件证明”。这个“动物防疫条件证明”到底要怎么样去办理,很多宠主可能还不是很清楚。今天,小编就为大家一一解读。

何为“动物防疫条件证明”

要养狗必须先有“狗证”,要饲养赛犬或表演赛犬,还应当取得《动物防疫条件证明》,该证明每年审核一次。具体条件如下:(1)有固定住所,并有合法的户口所在地;(2)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隔离场所;(3)具备能够满足动物疫情防控需要的能力;(4)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。

如何办理“动物防疫条件证明”

在具有前款规定条件的基础上,申请设立动物饲养场所还要符合下列规定:(1)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;(2)犬种、养殖数量符合区域环境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相关规定;(3)有与动物防疫、动物检验检疫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施;(4)具备相应的动物防疫设施和措施,包括兽药店、防疫室、隔离饲养场(区)、养殖圈舍、运输车辆和其他设施等;(5)具备废水、废渣、畜类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;(6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办理流程:(一)申请人向区(县)农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同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,包括:1、《动物防疫条件证》申请表;2、场所建筑和设施图纸;3、人员的健康证明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;4、场所地理位置图;5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。(二)受理区(县)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,合格的,予以受理,并出具收件凭证;不合格的,不予受理,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为什么不予受理,应当予以补充的材料。(三)现场审核区(县)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并现场进行勘察,符合条件的,进行现场审核评价。(四)审核公示区(县)农业部门审核结束后,对申请材料、审核评价进行集中统一公示,公示期限7日。(五)办理证件区(县)农业部门在受理、审核和监督结束后,对符合规定条件的,予以发放《动物防疫条件证明》;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不予发放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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